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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德國憲法的啟示——專訪黎敏

      李佩珊2023-01-09 23:42

      李佩珊/訪并文

      如何面對兩次世界大戰的歷史責任,一直是戰后德國知識界爭論與討論的焦點。歷史是偶然性與必然性交織而成的藝術,長期以來作為“西方”的他者的德意志民族,自從拿破侖戰爭之后,就試圖以自己的方式取得對歐洲文化與精神上的領導權,但是沒有人預想到德國以國家社會主義、集中營徹底毀滅了他們曾經哺育并仰望過的歐洲,而在此基礎上的反思與懺悔則顯得格外痛苦。

      經歷過第二帝國、魏瑪德國的歷史學家梅尼克在1946年發表的《德國的浩劫》中,把德國的歷史悲劇歸咎于希特勒所代表的“大眾的馬基雅維利主義”的傳統壓倒了德國文化中康德與歌德的傳統。在19世紀大眾民主的時代,德國領導人驟然面對現代政治的多元競爭以及歐洲格外脆弱的地緣政治環境,民族意識被虛榮和狂熱所侵蝕,權力的本性吞噬了曾經使德國人引以為傲的古典精神和對于普世文明的信心,最終以希特勒的種族主義和對外擴張徹底為這場狂熱結尾。

      不同于梅尼克傳統的歷史哲學視角,二戰后西德歷史學家對德國歷史責任的探討不再局限于精神倫理和觀念史的維度,他們更多地聚焦于具體的制度建設和國家體制。而聚焦于制度和政治科學的研究,不再以政治強人與歷史宿命出發,使得德國歷史的研究呈現為一種更為現代和理性的面向,然而由此作為開端所提出的問題卻同樣沉重:為什么當時的德國難以接受自然權利和民主等原則?為什么誕生了康德、黑格爾、韋伯等精神巨人的民族,那時卻難以落實對于民主-共和制的信仰?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黎敏出版的《民主之殤:德國憲法史反思錄》一書正是中國學者對這一問題做出的思考。在民粹政治和地緣沖突逐漸升溫的今天,我們同樣可以發現,無論是威廉德國在十九世紀保守主義與威權主義對大眾民主的對抗,還是一戰后魏瑪德國脆弱的政黨環境和極端的政治文化,似乎都可以在今天的世界政治中找到它們的對照。這也許正是閱讀歷史的趣味和憂慮所在。而《民主之殤》也并非是對于歷史和觀念的梳理,它直指現代政治理論的核心問題:強大的國家如何與自由倫理兼容?一個國家如何在觀念的古今之爭中,走向真正的政治成熟?

      |訪談|

      經濟觀察報:通讀您這本著作,“歷史性”“政治性”“道德性”是串聯起本書線索的三個關鍵詞,如何理解這三個關鍵詞與憲法的關系?

      黎敏:先界定一下這三個詞的一般意象。“歷史性”是說我們考察的這個事物到底從何而來,在怎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道德性”是說我們考察的這個事物與道德有無關系?有怎樣一種關系?“政治性”涉及我們考察的這個事物與實際的政治有何關系,又蘊含怎樣的政治理想?

      這本書考察的事物是憲法。憲法看上去是靜態的法律條文,但實際上是蘊含歷史選擇與政治道德立場的一種動態結構。它包含無比復雜的歷史元素、道德元素和政治元素。

      回溯人類憲法的歷史,我們可以看到,憲法問題與一個民族及其政治領導力量在歷史觀、道德觀、政治觀這三個層面上的價值選擇或集體認同緊密相關。憲法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表現為法律規范代碼的一個民族的歷史觀、道德觀和政治觀。這本書討論的憲法,一是產生于人類第一波與第二波現代共和革命中的現代憲法,二是深受現代共和革命與現代憲法運動影響、隨后出現的德國憲法。

      現代憲法既有不成文的,又有成文的。從具體歷史形態看,不成文現代憲法的典型代表是英國歷史上形成的、以《大憲章》這個限制君權的法律文件為早期基礎、并在1689年光榮革命得到鞏固確認的不成文憲制。英國不成文憲法包含一系列古老的、旨在保障個人自由、經議會確認的限權法律文件及“憲法慣例”?,F代成文憲法最早的典型代表主要指誕生在美國革命中的1787年憲法和出現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早期階段的、以《人權宣言》為價值源泉的共和制憲法?,F代德國憲法主要指1800年到1945年間在德意志地區出現的憲法。從時間上看,德國是在法國大革命爆發后逐漸與發端于英-美-法的環大西洋憲法運動發生交匯碰撞的。我認為這是理解19世紀以來德國憲制演化問題的重要背景。

      從價值內涵上看,誕生于現代共和革命中的現代憲法以保障人權(自由原則)和限制權力(分權原則)為價值內核。學術上將奠基在這兩個價值內核上的憲法稱為規范性憲法(在政治哲學上就叫共和制憲法)。將有憲法之名,但實際上背離或否定這兩個價值基點從而對政治實踐無法實現有效制約的憲法稱為名義性憲法或外表性憲法或經驗性憲法(依據名實背離程度的不同,名稱有差異)。19世紀到1933年間的德國,對以天賦人權和分權制衡為價值內核的現代憲法的態度,經歷了復雜的變遷。

      無論研究在先出現的現代憲法,還是研究隨后而來的德國憲法制度與憲法思想變遷,都需考察促成特定憲法出現、推動其發展的歷史背景及政治動因,都會直接或間接觸及到一系列價值判斷問題,也就是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問題。它們包括但不限于:為什么一個現代國家需要立憲?值得人民尊重和遵守的憲法應該具備怎樣的道德基質?這些問題的實質是,判斷一部實證憲法是否具有正當性的基本道德標準有哪些?我們法學上有一個元問題,即法律是什么。這個元問題涉及法律的本質、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如果將這個法學元問題推演到憲法領域,可分為兩個子問題,即“憲法的本質”和“憲法與道德的關系”。由于憲法關系到國家政治秩序的正當性基礎,關系到國家主權的具體建構,因此憲法領域的道德問題實質上就會直接轉化為政治與道德的關系。

      可以說,歷史性、道德性、政治性是我理解憲法終極原理時倚賴的一個思考邏輯。這個邏輯與現代政治哲學的開創者霍布斯的思路存在智識上的相關性?;舨妓怪赋龅赖抡軐W是政治哲學的基礎,要通透地研究政治與國家,就必須通透地研究人性與道德,而無論政治-國家還是人性-道德又都在作為宇宙秩序一部分的歷史處境中。這個認識論前提深刻地支配我個人最近十年的學術研究。

      經濟觀察報:那么在考證德國憲法的發展這個問題時,您選擇這三個關鍵詞作為驅動的具體緣由又是什么?

      黎敏:這本書將德國憲法史放置在起源于英-美-法三地的環大西洋現代憲法運動這個世界史背景中進行宏觀觀察。涉及一系列問題,主要有:現代憲法運動是在何種歷史情境下與德意志相遇的?當英-美-法三地先后發生了具有世界史意義的現代憲法運動時,德意志地區的政治與社會發展是一個什么情況?以天賦人權和分權制衡為價值內核的現代憲法在德意志能生根發芽嗎?能茁壯成長嗎?遭到了阻礙嗎?發生了異化嗎?德國憲法史上這些問題,無一不與歷史有關,無一不與政治有關,無一不與民情觀念有關,無一不與德意志地區政治領導力量對待政治的道德立場有關。

      19世紀到1933年間德意志地區產生的憲法很多,它們包括:1815-1830年間德意志各個邦國城市涌現的自由憲章運動中制定的憲法、1848年法蘭克福制憲會議中擬議的憲法、1850年代普魯士憲法、1861年和1871年由俾斯麥主導的兩部憲法、1919年在魏瑪國民會議上制定的魏瑪憲法。

      從歷史動因上講,這些憲法肇始于現代共和革命對德意志民族造成的巨大沖擊波,憲法與民法典一樣,都是德意志人追求民族國家統一強大過程中要訴諸的法制手段。但從憲法價值內涵上講,德國這些憲法又存在很大差異。比如1850年代到1871年間由普魯士君主及俾斯麥當局主導的數部憲法就不屬于真正的規范性憲法,因為主導制定這幾部憲法德國政治領導力量拒絕接受現代規范性憲法賴以為基的那兩個價值內核。德意志第二帝國奠基在由這些憲法拱衛的國家神寵論意識形態之上。

      此種對“原則”的拒絕,就是一種政治道德選擇問題。它會透過憲法思想與憲法制度反映出來。同樣,1918年主導德國革命的德國政治領導力量在復雜歷史情勢下作出的政治決斷也通過《魏瑪憲法》體現出來。這個政治決斷就是德國如果想免于蘇維?;?、想擺脫戰敗困局而生存下去,就必須立即民主化?!段含攽椃ā烦休d了這個根本政治決斷,但這個根本政治決斷并沒有得到德國社會與民眾的真正認同或理解。魏瑪憲法與魏瑪共和國所能獲得的認同是比較虛弱的,而這個局面又跟帝制以降德國的政治文化傳統直接相關。

      我是在這種意境中使用“歷史性”“道德性”“政治性”。我認為立足于這些視角,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德國憲法思想憲法體制演變的來龍去脈及內在缺陷。憲法問題的復雜性,無論是原初制憲活動的復雜性,還是憲法誕生后解釋適用的復雜性,都可以經由這三種維度去觀察。

      “歷史性”、“道德性”、“政治性”這三個詞可以代表我宏觀思路上三個視角,但它們并非多么嚴謹的刻意的設計,只不過是我長期教學研究心得的一種自然流露,不能代表考察德國憲法發展史的全部視角。整全的視角包括外部視角和內部視角,這本書屬于外部視角的研究。內部視角主要指德國憲法教義學強調的方法視角。緣起于德意志第二帝國的憲法教義學提出要將一切歷史、哲學與政治因素從憲法研究中剔除出去,強調憲法學家要為德意志現實的政治實踐提供法學知識體系,強調憲法學要圍繞實證素材展開概念與原則建構。憲法教義學思維希望憲法學家在填充帝國憲法規范的內涵時,就像德國民法學家評注民法典條文那樣實現政治無涉(以民法典完全能政治無涉為預設)。

      而我的研究心得是,在根本性的政治道德原則沒能得到確立的第二帝國,內部視角的憲法教義學實際上逐漸散失了對帝國政治實踐的正當性進行反思評價的功能,更多地成為合法性論證工具。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第二帝國那種憲法學心智是有根本缺陷的——盡管它展現出很精巧的概念建構技術。無論如何,研究視角的選擇深受作者知識結構的缺陷與學術理念的影響,我受制于自身的缺陷與理念,站在了由歷史性-道德性-政治性構筑的智識視角去理解德國憲法史,去勾勒民族權勢國家至上的政治文化及其政治道德立場對德國憲制發展的方向性影響。

      經濟觀察報:您在解釋本書所指的“歷史性”時,指向的是“長遠開闊的歷史視野”,您是否在強調學者馬丁·洛克林(Martin Loughlin)所言的“憲法的想象力”? 在您看來,這種“長遠開闊的歷史視野”何以實現?黎敏:研究憲法當然要有長遠開闊的歷史視野,不過,長遠開闊的歷史視野到底是指什么,卻是考驗學者的想象力或者說涉及學術想象力的問題。我認為學術上的想象力非常依賴思想。很大程度上,學術想象力意味著思想必須在場,憲法學也不例外。

      不過,“憲法學的想象力”與您提到的英國當代公法理論家馬丁·洛克林所言的“憲法的想象力”,還不能完全等同。洛克林的這個概念出自2015年他發表在英國《現代法律評論》雜志上的文章“TheConstitutionalImagination”,該文中的“憲法的想象力“主要指憲法可以利用各種敘事或者神圣象征去塑造政治現實、去描繪證成政治存在的力量與方式。

      洛克林的《公法與政治理論》一書對影響了現代英國公法史變遷的政治思想傳統或者說意識形態進行了很類型化的梳理,曾引起我強烈共鳴。不僅因為他講的內容與我的外法史教學研究有交集,而且因為他的進路實際上就是對英國憲制背后那些歷史哲學、道德哲學、政治哲學傳統作出了宏觀思考。這個思路非常契合我的學術興趣。他的歷史樣本是英國,我從發端于英國-法國-美國共和革命的歷史哲學、道德哲學、政治哲學出發去思考德國憲法制度與思想的歷史演化情況。不過在2020年修改《民主之殤》書稿時我沒讀過他講憲法想象力的這篇文章,特別謝謝您拋出他這個議題,我認真讀了一遍,有相見恨晚之感,也備受鼓舞,因為它的宏觀理論旨趣與我個人的研究旨趣很合拍。

      我先嘗試簡要概括洛克林提出的“憲法的想象力”所指為何,再結合德國憲法史這個經典樣本,回答您提出的“長遠開闊的歷史視野”何以可能?可以肯定的是,憲法研究保持“長遠開闊的歷史視野”對激活一國“憲法的想象力”非常有益。

      《憲法的想象力》從現代性立場出發,討論了憲法領域的兩類基礎問題。

      一是回顧了對現代憲法的產生、建構有直接作用的經典政治哲學。洛克林指出霍布斯-洛克-盧梭等人提出的有關政治統治與國家建構的哲學雖然不盡相同,但它們都為理解現代憲法秩序貢獻了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思想范式。洛克林將這些經典思想范式稱為“憲法想象力的決定因素”(或者說“憲法想象力的主要參數”)。他的意思通俗而言就是說,假如一個人深度地繼受了霍布斯主義或者洛克主義或者盧梭主義的政治哲學,那這種繼受而來的思想力必然會深刻影響他對憲法及憲法秩序的解釋。

      二是聚焦現代政治實踐中的憲法問題,主要討論憲法文本與政治思想的相互定義或反定義關系、憲法文本與政治實踐之間的相互支援或相互對立關系。在解釋學上講,就是指政治思想如何可能在一個既定的實證憲法文本的框架內被釋放出來,去處理現實政治現象,去彌合現實政治沖突。洛克林筆下的政治思想,既包括主流意識形態,也包括與主流意識形態有些不同的烏托邦政治理想。在討論第二個問題時,他用了“憲法想象力的結構性特征”這么一個說法,意指政治領域的意識形態傳統與烏托邦理想乃是刺激甚至決定“憲法想象力”的兩種思想要素,但是它們發揮作用的力度與方向截然不同。

      意識形態和烏托邦到底是指什么呢?這是一個重要的知識社會學問題。曼海姆曾有過經典分析,洛克林看上去受到曼海姆影響。他像曼海姆一樣區分了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概念和韋伯主義的意識形態概念。

      馬克思曾用意識形態概念去解釋資本主義社會的現實被遮蔽被扭曲的方式,比如資本主義社會的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是對資本主義現實的遮蔽或扭曲表述,因而這種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是虛假的。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觀念對世界憲法史產生了重大影響。著名法制史學家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中也曾討論過這個話題。經典研究告訴我們,意識形態的譜系決定憲法的譜系。

      德國憲法史直接相關的一點在于,19世紀中后期,德意志國家理論家費迪南德·拉薩爾既擁護被馬克思嚴厲批判的普魯士專制體制,但在意識形態這個問題,他又深受馬克思的影響。在1862年一場關于憲法性質的演講中,拉薩爾強調現代成文憲法就是一種意識形態手段,它掩蓋和遮蔽了西方社會中實際存在的權力關系。拉薩爾表達的現實主義的、實力至上的憲法觀非常貼合德意志鐵血帝國的國家主義憲法觀。施密特政治憲法學對拉薩爾的憲法觀是有所借鑒的。

      洛克林看上去沿用了韋伯主義的意識形態概念,去理解意識形態及它與憲法的關系。韋伯語境中的意識形態概念更中性,它既談不上虛假,也談不上真實。毋寧說韋伯的意識形態是一種普遍存在的政治統治技術,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社會都有各自的意識形態。在現代世界,意識形態既是表達集體性的政治認同的形式,但它又時時處在統治階級的主張和民眾信仰之間的那個鴻溝之中。意識形態的功能很多,不僅能彌合統治主張和民眾信仰之間的鴻溝,而且還具有建構作用。所以根據韋伯的理論,意識形態既可能包含馬克思所說的扭曲或遮蔽作用,又可能起合法化或政治一體化作用。洛克林作為公法理論家則想表明,現代政治實踐中,人們對憲法的理解非常依賴意識形態或者說寄存于特定意識形態。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意識形態是塑造“憲法想象力”的中心概念。

      但是,問題的復雜性在于,現代世界不只是存在各種旨在描述現實或合法化現實的意識形態,還存在很多遠離現實或超越現實的烏托邦理想。比如洛克林認為世界主義的人權運動就像一種烏托邦理想。如果說意識形態更多的是合法化機制和政治一體化機制,那么旨在論證或展現現存秩序只不過是一種偶然性的種種烏托邦思想,則是帶有批判或反叛色彩的話語及技術。烏托邦思想追求沒有統治的政治社會,甚至認為國家與憲法本身都是不必要的。

      洛克林指出,意識形態與烏托邦構成現代世界政治思想領域的兩極。正是在這兩極之間,會產生或者呈現“憲法的想象力”問題。比如,在當代西方世界,由于行政國家崛起及福利國家等國家治理意識形態的崛起,“憲法的想象力”問題變得前所未有的不確定。在諸種現實的意識形態與諸種不現實的烏托邦理想這兩極之間,憲法解釋或憲制實踐更可能倒向意識形態。包括世界人權運動在內的烏托邦理想只有與意識形態結盟,才能獲得更多動力。在新千年最初幾年,歐洲人建立歐盟憲法基礎的歷史嘗試所面臨的困境,特別典型地揭示了民族國家意識形態與世界主義的人權烏托邦理想之間的鴻溝有多大。

      綜上所述,洛克林所言“憲法的想象力”,實際上是在全球現代化視野內,討論當代世界各種憲法所能容納的價值空間。這個宏觀問題要微觀化理解,就必然要落實到具體情境下的憲法解釋上。具體情境下的憲法解釋,其本質在于:如何化解作為政治共同體權威文本的憲法文本與實際政治思想、實際政治實踐的各種緊張關系。正是在處理、呈現、調整憲法文本與憲法思想、與政治行動的關系的過程中,“憲法的想象力”問題浮出水面。“憲法的想象力”的發力方向及其力度大小將塑造一部憲法的復調。

      所以“憲法的想象力”的發揮必然牽涉誰有權解釋憲法(這是與政體有關的問題),牽涉誰有權以何種方式解釋憲法(這是憲法解釋技術問題)。這些問題與歷史、道德、政治都有關,解答這些問題也是一國憲法學的內在驅動力。一國憲法學界對該國諸種憲法現象作出的解釋能展現該國憲法學者的學術想象力,此之謂“憲法學的想象力”。憲法學的想象力與憲法的想象力,既有差異又有聯系。

      洛克林所言“憲法的想象力”的意涵要遠遠大于“憲法學的想象力”的意涵,但在我看來,無論洛克林的“憲法的想象力”還是一國“憲法學的想象力”,都與思想有關。思想,將決定性地影響“長遠開闊的歷史視野”具體能長遠、開闊到什么程度。

      回溯19世紀德國憲法史,1848年前受環大西洋地區共和革命歷史浪潮影響,德意志地區充滿著“憲法的想象力”,充滿著希望通過制定一部現代憲法去建構自由的民族國家的政治理想。德國憲法思想處在自由民族意識與啟蒙運動的人權理想的雙重基調中。

      1848年后,隨著德意志政治發展被深度納入普魯士體制軌道,德意志民族意識進一步升級為普魯士-德意志的民族歷史主義,這種過度強調民族特殊性的意識形態席卷德意志一切領域,啟蒙運動的人權理想在德國變得日益邊緣甚至在道德上被譴責。德國憲法思想向實證主義徹底轉向。這個轉向促成了格貝爾-拉班德一脈的憲法教義學崛起,并成為帝國主流憲法學。在這種歷史-政治背景及其思想氛圍下,第二帝國“憲法的想象力”的鐘擺指向為普魯士現實政治實踐進行精巧的法律論證,帝國憲法就是帝國政治的一體化機制。此種背景下,敢于反思普魯士專制體制的所謂“憲法學的想象力”是無法想象的。

      現代德國憲法問題的根源在于第二帝國政治領導力量從一開始就拒絕天賦人權原則及這項原則蘊含的政治道德律令。這個政治傳統根深蒂固,延續到魏瑪共和國時期也沒有徹底改觀,深刻地塑造和影響著德國憲法學家的學術旨趣。德國的歷史經驗揭示,一個民族能不能在長遠寬闊的歷史視野中去看待憲法發展、能不能運用憲法機制去建構自由秩序,其本身又深受民族政治發展的影響,這是有點悖論甚至無解的問題。

      不過,對學術研究而言,恰恰是這些悖論能激發學術的想象力,能激勵學者去學習如何在長遠寬闊的歷史視野去探尋憲法發展的一般規律。我的粗淺體會是,憲法史研究要獲得長遠寬闊的歷史視野,至少需注意兩點:一是要將研究對象放置在世界歷史與世界社會中進行縱向與橫向的雙重比較考察;二是要充分關注有關人性、有關整全的人與政治的人的研究,因為憲法本質上是一種勘定人與政治之關系的人造物。借用美國社會學家米爾斯的話,這種學術想象力首先是一種心智品質。它需要學者將對歷史、對政治、對處在歷史與政治中的社會及人性的研究都能植入到憲法研究中去。從這個意義上講,憲法史學和社會學一樣,不只是謀生的職業,“而是一種具有古典價值的知識行動”。

      經濟觀察報:您在此書中提到了世界主要大國思想-革命事件與憲法命運之間存在的“量子糾纏式關系”、“民族機運”這樣的“玄學”因素的存在,我們該怎樣看待這樣“玄學”因素的存在? 在這樣的“偶然”之中,對于憲法的研究是在追求怎樣的“應然”?

      黎敏:這些并非玄學因素。我借用“量子糾纏式關系”比喻世界主要大國重大憲法史事件之間的關系,主要是想說,在英法美德及蘇聯等主要大國的重大革命中產生的憲法思想、憲法制度及其意識形態,自19、20世紀以來已通過各種途徑、各種方式走向了全球。有關現代憲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制度知識及其意識形態爭議,就像民商事領域的很多法律知識一樣,經過數次法律全球化運動已經抵達世界各地,也抵達中國。即使革命與憲制這樣的宏大事務也都不是封閉孤立環境下發生的單一現象。比如1911年中國辛亥革命作為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共和革命實際上也是人類社會第三波共和革命的重要組成部分。比如1918年德國革命與魏瑪制憲受1917年俄國革命及其意識形態巨大沖擊。再比如當代中國政治憲法學陣營的學者,其理論資源有的來自英美的政治憲法理論,有的借鑒自法國的西耶斯-盧梭,有的創造性運用了德國的施密特。而規范憲法學陣營的學者在憲法方法論上有的回溯到德國的格貝爾-拉班德,有的倚重耶利內克,有的是凱爾森主義者。諸如此類的歷史與思想聯結現象不勝枚舉??梢哉f,盡管現代中國與世界主要大國存在發展階段差異與政制譜系差異,但實際上我們與世界主要大國一直在分享很多憲法智識資源。“民族機運”是馬基雅維利共和主義思想中一個復雜概念,一份深刻教誨,涉及對現代社會條件下人類個體與人類整體要面對的根本政治處境的思考。就像一個人一生會受命運女神影響一樣,一個民族在創建民族政治共同體和維系這個共同體的過程中,也會深受民族命運女神的影響,會面臨意想不到的困難或挑戰。有些困難或挑戰根植于人性的弱點本身,有些純屬偶然或意外,是理性有限的人無法控制的。

      人類政治生活必然充滿變幻莫測,但共和主義強調人是有智慧和德性的,面對高度不確定的政治世界,人類有必要也有可能通過深思熟慮探尋好的政體模式去最大程度化解種種不確定性帶來的苦難,所謂“羅馬因德性和智慮而走運”。好的政體模式就是民族國家長治久安的基業。從事憲法史研究時,我自然而然會將憲法與奠定民族國家長治久安的基業這個問題對接起來思考。一個民族如何通過制定好的憲法、建構好的政體去奠定國家長治久安的基業,去避免治亂循環?這里面必然涉及歷史偶然性與必然性、歷史普遍論與例外論等問題。我是在這種意識中思考“民族機運”與憲法史的關系,德國憲法史比英美要波折得多,是值得分析的典型樣本。

      經濟觀察報:德國作為兩次大戰的“策源地”,始終是學術研究的重點,很多研究都想要去解釋德國何以至此。與很多從國際關系、經濟學、社會學、政治科學角度去關切這個主題的著作相比,您這本從德意志公法思想的觀念史和制度史角度出發的著作有何獨特之處呢?和從其它角度解釋德國走向悲劇的研究又有何關系呢?

      黎敏:因為沒有細致比較過您提到的那么多學科的相關著作,我看不出自己這本小書有何獨特之處。不過,這個研究至少可以提醒我們去思考一個復雜問題,這個問題對當代世界依舊有歷史警示意義,就是19世紀以來的德國既是名副其實的法哲學大國,又是有深厚民法學底蘊和精細的公法教義學技術成就的法律科學大國,但這個樣板級的經典“法治國”為什么還是跌入了納粹極權政治的深淵?我們應如何以史為鑒、深刻認識法律與道德、法律與政治、法律與國家的關系?

      這些問題具有跨學科性,具有全局性。它們提醒我們要深度鉆研法治與民主、民主與自由之間層層遞進不可斷裂的關系。法律一旦失去自由、民主這些道德基石的限定,法律一旦等同于徹底的國家治理技術,那么包括憲法在內的整個法律系統就可能變為純粹的一體化工具,這將背離現代法治的根本義理?,F代德國憲法史以極為豐富的內部素材揭示了法治與自由、民主必須同源同構均衡發展的重要性。

      觀察家部門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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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嫩刚开笣没多久的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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